Monday, July 20, 2009

"I do not speak "Southern Min"; I am not from Fujian Province; I am Taiwanese

This from --- Hui-hô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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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台灣,不住閩南,不要叫我閩南人!
本土社團抗議教育部使用具侮辱性質的「閩南語」一詞

教育部國教司目前正進行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本國語文(閩南語)之修正。儘管在各場公聽會上多數人均表示反對使用閩南語一詞,但國教司仍執意要用「閩南語」(連加上「台灣」二字都不要)一詞,我們在此表示嚴正抗議!

雖然「台語」的語言源流是從中國福建傳來台灣,但是經過數百年的本土化之後,它已經發展出具有台灣代表性的獨特語言,所以台灣人習慣將它稱為「台語」。或許仍有少數的人使用「Hō-ló語」、「閩南語」、「台灣閩南語」、「福台語」的名稱。我們尊重所有人使用不同語言稱呼的權利,但我們反對國教司在課程綱要使用違反聯合國1948年公布之《世界人權宣言》精神的「閩南語」一詞,理由如下:
根據《說文解字》的解釋,閩南語的「閩」字是蛇的意思,具有對中國閩南地區先住民及其後代歧視的意味。我們若認同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強調種族平等的精神,就不應該繼續使用具有侮辱他人的字眼。

中國閩南地區除了講所謂的閩南語之外,也有講客語及廣東語之人口。若使用「閩南語」一詞,恐怕會導致「台語」、「客語」及「廣東語」之混淆。

所謂的閩南語,其分佈的地點不僅是福建閩南地區,還包含廣東東部、海南島、東南亞各國等等。經過在地化的歷史演變,各地方的閩南語已經不完全一樣。若一律用閩南語的稱呼,恐怕會造成語意上的混淆。

台灣人的戶籍地與長居地在台灣,不在中國閩南地區,因此不適用「閩南語」之稱呼。
中國閩南地區當地之居民絕大多數均以「廈門話」、「泉州話」「漳州話」等來互稱,幾乎不用「閩南話」之稱呼。

「台語」是專有名詞,不是「台灣語言」的簡稱。「台灣語言」包含「原住民族語」、「台灣客語」及「台語」。使用台語並不排斥其他族群語言,就如同原住民「達悟族」自稱為「達悟」(「人」的意思)並不表示其他族群都不是人。

台灣人使用「台語」或「台灣話」已有上百年之歷史。譬如,連戰的祖父連橫所著之《臺灣語典》也用台語之名稱。
我們應當尊重住民、自我族群長久以來的傳統稱呼。台語是大多數台灣人均已習慣使用的傳統稱呼,應予維護。

附件三:1996年《世界語言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Linguistic Rights)摘錄

全文請參閱施正鋒編2002《語言權利法典》台北:前衛出版社。

Article 31第三十一條Tē Sann-tsa̍p-it Tiâu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preserve and use their own system of proper names in all spheres and on all occasions.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在所有範疇與所有場合中保存並使用其合宜的姓名系統。

Sóo-ū ê gú-giân siā-kûn lóng ū khuân-lī tī sóo-ū ê huān-uî kap tiûnn-sóo tiong pó-tsûn pĪng-tshiánn sú-iōng in ha̍p-gî ê miâ-sènn hē-thóng. 


Article 32第三十二條Tē Saⁿ-tsa̍p-jī Tiâu

1.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use place names in the language specific to the territory, both orally and in writing, in the private, public and official spheres. 

2.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establish, preserve and revise autochthonous place names. Such place names cannot be arbitrarily abolished, distorted or adapted, nor can they be replaced if changes in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or changes of any other type, occur. 


第一項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以其區域專屬語言使用地名,無論是在口語或書寫上、在私下、公開或是官方場所。

第二項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建立、保存、及修改其原始地名。這些地名不得被武斷地廢除、扭曲或改寫,亦不得因為政治或其他情況之改變而遭到替換。

Tē-1-hāng 
Sóo-ū ê gú-giân siā-kûn lóng ū khuân-lī iōng in khu-hi̍k tsuan-sio̍k gí-giân sú-iōng tē-miâ, bô-lūn sī kháu-gí ia̍h-sī su-siá, tī su-té-hā, kong-khai ia̍h-sī kuann-hong ê tiûnn-sóo. 


Tē-2-hāng 
Sóo-ū ê gú-giân siā-kûn lóng ū khuân-lī kiàn-li̍p, pó-tsûn, kap siu-kái in ka-tī ê guân-sú tē-miâ. Tsia ê tē-miâ bē-sái iōng bú-tuān ê hong-sik huì-tî, niú-khiok, sīm-tsì kái-siá, mā bē-sái in-uī tsÌng-tī ia̍h-sī kî-tha tsōng-hóng ê kái-piàn tso-siū tio̍h thè-uānn. 


Article 33第三十三條Tē Sann-tsa̍p-sann Tiâu


All language communities have the right to refer to themselves by the name used in their own language. Any translation into other languages must avoid ambiguous or pejorative denominations. 
 


所有語言社群均有權以自己的語言稱呼自己。任何姓名的翻譯必須避免發生模糊或輕蔑的情況。


Sóo-ū ê gí-giân siā-kûn lóng ū khuân-lī iōng in ka-tī ê gí-giân tshing-hoo ka-kī. Jīm-hô miâ-sènn ê huan-i̍k pit-su pī-bián huat-sing iōng-jī hâm-hôo ia̍h-sī khin-bia̍t ê tsōng-hóng.

Article 34第三十四條Tē Sann-tsa̍p-sì Tiâu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his/her own name in his/her own language in all spheres, as well as the right, only when necessary, to the most accurate possible phonetic transcription of his/her name in another writing system. 


人人均有權以其語言在所有場合中使用自己的姓名,同時亦有權,在必要的情況下,以最接近其姓名發音的方式將其轉化為文字。 


Lâng-lâng ū khuân-lī iōng in ka-kī ê gí-giân tī sóo-ū ê tiûnn-ha̍p sú-iōng ka-kī ê miâ-sènn. Kāng-khuán lâng lâng mā ū khuân-lī tī pit-iàu ê tsōng-hóng ê sî-tsūn, iōng tsuè tsiap-kīn in miâ-sènn huat-im ê hong-sik kā tsuán-tsò bûn-jī.

附件四: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摘錄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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